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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3000万条 非法获利近10万元

1/4 手机收到一条垃圾短信,不是办卡,就是理财,但你的个人信息却十分准确,甚至一字不差。相信大家都纳闷,毫不相干的人,怎么就能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呢?前段时间,文昌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明目张胆的在微信朋友圈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明码标价、四处去拉业务。随后,警方对此展开调查,并成功将涉案的7名嫌疑人先后抓获。这也是文昌警方破获的海南首例以微信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这起案件最初的线索,来得有些偶然。7月2号下午2点,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一个微信名叫“Baby-1”的网友,在微信朋友圈中大肆发布,出售房产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的消息,甚至有些炫耀的,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情况展示出来,以此来招揽生意。 民警初步核对,“Baby-1”在微信朋友圈中,共计发布66篇信息,其中,涉及文昌市某小区61民业主的个人信息,以及海口市各小区大量业主信息,累计2000余条。而这些涉及到业主隐私的资料。随即,警方开始对这个微信名为“Baby-1”的人展开调查。 文昌市公安局技网大队民警符兴进:侦查就把“Baby-1”的,他真实姓名查清,他是在海口市某个房地产公司工作,然后我们就对他进行抓捕,就是抓捕通过对他的审讯,然后就发现他总共涉及到的那个业主信息达到180多万条。

2/4 微信网友“Baby-1”,姓艾,男,是海口某房地产的一名员工。7月6号,民警赶往海口将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抓捕归案,并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民警发现艾某有上线和下线。进一步调查后,民警掌握了艾某的上线司某。随后,警方在海口将司某抓获。 司某被抓获后,警方继续深挖案件,先后掌握了王某、豆某等其它五名涉案人员,并陆续将五人抓获。警方了解到,7名嫌疑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累计总量3000多万条,非法获利近10万元。目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艾某、司某、王某等5人,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崔某、王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直播海南记者报道。

3/4 嫌疑人从物业处“购买”信息转卖给装修建材行业人员 大家可能会有些疑惑,这7名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做什么的,他们又是从什么渠道获取了3千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呢?这些信息最终又被卖给了谁呢? 警方介绍,7名犯罪嫌疑人中,屯昌籍男子王某,是最顶层的犯罪嫌疑人。他手里掌握了公民个人信息达10万多条,其中大部分是小区业主的资料。那么,王某是如何获得这些资料的呢?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前做(装修)业务的时候,都是在海口一些小区里面,我们公司有那个做的那些工地,我们在工地里面为了拿拉到更多的客人,就会从物业获取更多业主的资讯,然后就收集回公司。 王某称,2014年,他进入海口一家装修公司工作。当时,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他经常到海口的一些小区里,找小区物业谈合作。合作的内容是,如果小区业主要装修,物业需要向业主推荐他们公司来进行装修,如果推荐成功,他们会给物业一定的回扣。同时,他也从物业工作人员那里,获取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并给物业的工作人员一定的报酬。 从物业那里获取到的业主信息资料,还有同行共享的信息资料,王某的手里积累了海口业主的个人信息慢慢多了起来,最后一统计,竟然有10万多条。2015年,王某从装修公司辞职后,自己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有一次,他在给以前同行司某共享业主个人信息时,司某给了他一定的好处,这也让他看到了这些信息的所谓的“价值”。 就这样,王某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司某转卖给艾某,艾某再转卖给其它人,此时,被贩卖的信息中的人,便开始频繁收到装修公司、建材公司、房地产销售人员的短信和电话。王某还告诉记者,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售卖的价格是2毛到一元不等,如果将一个小区的信息打包售卖的价格,则是3000元到5000元。而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的流转速度非常快,往往是两三天之内,信息就经过四五次转手。到这个时候,已经卖不上什么价,就成了微信群里公开的共享信息。 文昌市公安局技网大队民警符兴进:它信息共享也是属于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也是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4/4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范 那么,这起案件中暴露的问题,不容忽视。而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加对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话说回来,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我们,应该如何防范或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呢? 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人表示,他们都接到过类似这样的电话,或垃圾短信。但最让他们担心的是,个人信息泄露以后,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并给他们的经济造成损失。而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的,就是身份证复印件的不正当使用。 文昌市公安局技网大队民警符乐:比如身份证你复印件,你要委托给其他人办理的话,注明此复印件仅使用什么作用这里类型,然后签名确认上去,要不然会很多人盗用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去那边进行非法的作用。 除此之外,警方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在处理快递时,先抹掉个人信息再丢弃;使用公共网络,下线前要先清理痕迹;别让旧手机泄密;安装软件少点“允许”;进行网上测试时,注意信息钓鱼等等。除了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要注意防范外,在法律层面,也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刘怀:频繁打电话的行为,它本身就是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说没有经过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或者私自骚扰公民。它都是一个涉嫌到违法的行为,(公民)可以屏蔽这个电话,第二就是说向公安机关进行那个报案。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还明确了,单位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上,负有监管的责任,简单的说,如果把单位保存的个人信息,私下里出售,或泄露,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刘怀: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侵犯,就说任何个人或企业,没有经过公民的同意,将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是说出售或者是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都可能是涉嫌这个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要承担那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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